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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及质保期常见问题梳理,钢结构质保期一般几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为质保金,它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里所约定的,要从应付的工程款当中预留出来,其目的是用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所用的资金;质保金在总包合同里较为常见,在实践当中,它还延伸到了工程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等;质保期又被称作缺陷责任期,等质保期期满的时候,质保金会无息返还 。我于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合同评审、仲裁审理这类实践当中,针对质保金以及质保期有了些浅显的认知,在这儿把它总结成文字,用来求教交流,要是存在不妥的地方,还望批评 。

工程质保金及质保期常见问题梳理,钢结构质保期一般几年?

一、有关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与质保期约定和做法存在不妥

第一,比例过高,有5%,甚至10%,高于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质保期约定过长或起止时间约定不明;

首先,把质保期当中出现问题这么一项情况,作出约定使其成为违约责任,接着,要求承包人去承担违约责任,最后,还要把质保期予以延长 。

第四,发包人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就另外寻找施工人去进行消缺,并且扣除了承包人的质保金,从而引发了争议。

第五,其他有关质保金与质保期的违法违规做法。

二、依法合规合理对待质保金比例与质保期期限

首先,质保金的比例应该被约定成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作出规定:“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的预留比例不可以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要是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使用银行保函去替代预留保证金,那么保函的金额不可以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其次,质保期的最长时限是两年,也就是24个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中规定:“缺陷所指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还有承包合同相应约定的情况。”“缺陷责任期通常为一年,最长不会超过两年钢结构质保期一般几年,是由发、承包双方于合同里进行约定的。”。

第三,质保期和保修期不能被混淆在一起,质保期也被称作缺陷责任期,它和保修期不一样,保修期比质保期的时间要长。质保期跟保修期的差异在于:首先,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存在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所约定的保修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质保期源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其次,质保期能够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24个月当中自主约定,且不得超过24个月;保修期一般法定为2至5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特别重要和纪念性建筑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再者,质保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最后,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则和质量保证金没有关系。

第四钢结构质保期一般几年,存在质保期加速到期的司法裁判情况。若发包人毫无正当理由地拖欠数额较大的工程款,那么便构成了严重违约行为。并且,要是质保期所剩余的时间不多了,就存在一种可能性,即会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质保期加速到期,也就是不再执行原本合同当中关于质保期限截止的相关规定,转而支持权利人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能够有相关法条给予支撑,像《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限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旧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能够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一,在质保期之内倘若出现了质量方面的缺陷,这种情况不太宜于被认定成违约责任之中的情况,这是其一。其二,要是存在合同方面的约定,也就是讲在质保期之内要是出现了质量问题,再加上承包人拒绝进行维修,这样的话就属于违约行为,其三,这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相应地延长质保期,其四,然而这种约定实际上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性。在此,其五,质保期也就是缺陷责任期,它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其六,要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从而导致工程没有办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去进行竣工验收,那么缺陷责任期则是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其七。在缺陷责任期之内,要是因承包人方面的缘由致使出现缺点,那么承包人理应予以修护,并且要承担鉴定以及修护所需的费用;要是承包人既不进行修护,又不承担费用,那么发包人能够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那样,从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之中扣除相应款项,倘若费用超出了保证金额度,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展开索赔;当承包人完成维修并承担了对应的费用之后,这并不免除其对于工程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要是总包人声称承包人在质保期之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可以视作是完全没有必要且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对于违约责任的追究能够在质保期之前进行,历经竣工验收进而进入质保期,这就可以认定是完成了合同下达的任务,起码是完成了合同当中的主要义务,如此一来谈这哪儿有什么违约责任呢,就算出现了瑕疵,也能够通过质保金来进行救济 。

第六,总包人理应书面告知承包人去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凭借书面形式来固定以及履行权利义务,要是仅仅打电话通知甚至都不通知承包人去进行消缺,那么当出现争议的时候就很难有证据来支撑,并且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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